1、第一、贷款主体再扩容2004年以前,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一直被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此次意见稿中,贷款主体再次扩容,农村合作银行被明确未来可以参与汽车消费贷款。

3、第三、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据了解,2004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条款内容为:“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小编表示,所谓贷款卡,顾名思义即是贷款用的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此次意见稿删除了第十五条第四项,意味着:经销商信贷档案不需要载明央行核发的贷款卡(号)了!

5、第五、最高贷款比例现弹性空间根据意见稿要求,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