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4-10-12 06:22:51

1、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开始实施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保护。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主张自己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此类案件在近年大量发生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日渐引起业内关注。

2、已经生效的多个判决表明,只要符合作品最低的独创性要求,商标标识就可以构成作品。但是,必须指出,即使同为作品,不同作善飧琳宴品之间的独创性仍然有高低之分。这种区分,对于该作品用于商业领域时所受到的保护范围,具有决定性影响。1、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商标标识而言,必须与其构成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才成立侵害在先著作权。对于独创性较低的商标标识,排除其作品构成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或者造型方式,剩下的才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成分。由于独创性要素在独创性较低的商标标识中含量较少,因而除非绝大部分复制使用,否则难以认定构成侵权。2、对于独创性较高的商标标识而言,只要实质相似也可能构成侵害在先著作权。如果作品的独创性较高,则保护范围较大,不仅保护相同,也保护相近似。这一点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类似。商标法理论认为,商标权的范围具有弹性。商标的保护范围好比电筒的光照范围,电池的强度如同商标的显著性,电池越强,光照的范围也就越亮,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应当越强。同样的道理,在著作权案件中,作品的独创性越强,受到的保护也应当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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