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纳税人从诞生那一天起,便不可避免地要纳税,直至这个纳税主体消亡。
纳税是纳税人的一项成本,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和潜在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降低纳税成本,是纳税人一种内在需求,一种利益驱动,合法的降低纳税成本,也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有需求就有行为,节税是伴随着税收诞生而诞生的一种降低纳税成本的行为。从这一行为的演变过程看,大致经历了偷税、避税、纳税、筹划、节税工程等几个阶段。
1、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虚拟、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纳税款的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薄、记账凭证进行补、涂改等),隐藏和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二、是在账薄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避免
避税一直饱受议,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概念表达,也没有对其地位进行明确的肯定或否定。企业界和理论界有两种认为,一种认为避税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只要法律没有明确反对的就可以大胆地实施。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就是纳税筹划。
1906年,英国人首先提出“合理避税”的概念。这一概念得到了广大企业和经济工作者的认同。这一概念将避税与偷税明确区分开来,因此很多人都强调其”非违法”,也就是说这个行为虽然说不上合法,但也说不上违法,是”非违法”,是”合理”的。
根据众多著作的论述,我们可以给避税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避税,就是纳税人在熟悉掌握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之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差异、疏忽、模糊之处,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显然是政府所不提倡的,从避税诞生那一天起,”反避税”也就诞生了。
3、税务规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从实践来看,税务规划主要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行为:一是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二是采取非违法的手段避税;三是采取关联交易等手段实现税收转嫁;四是规范整理纳税人财务核算,以实现涉税零风险。
税务规划是合理合法的,这是它区别于偷税和避税最显著的特征。它不仅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也顺应税法立法部门的意图,是受保护和鼓励的行为。相对于避税而言,税务规划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它可以降低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税务规划是对税法的深入理解并顺应立法意图,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取得宏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比如国家为了抑制某一产品的过度供应,就会加大该产品的税负,企业针对这一情况进行规划,就是少生产这种产品,企业少纳税的同时,国家也实现了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
4、节税工程:以上是节税工程演变的四个阶段,同时也是对传统节税途径(包括偷税、避税和纳税筹划)的彻底颠覆。
